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2010年9月29日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4年12月30日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国内拍卖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地市拍卖行业协会为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本公约,自觉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超范围经营,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物品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 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公告、预展等工作。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记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备案材料,按规定准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诚信为本,有序竞争。不互相拆台,不恶意抵毁同行,不败坏行业形象;不搅和其他公司已经落实的拍卖业务;不以主动交纳保证金、不以贿赂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司法委托拍卖的按法院规定执行),其他委托方则按与成交价大小成反比例的原则收取佣金(委托方规定有背标准的应向省拍协报备)。坚决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在佣金、收费上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扰乱拍卖市场秩序,应遏制零佣金,不以降低佣金或贬低他人企业形象招揽业务。约定收取佣金单个标的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不低于3%;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0.5%。
第十三条 拍卖人应委托方、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人不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或标的物。
第十四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和谐相处。
第十七条 拍卖师应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并自觉执行本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单位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因工作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会3日前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抄报省拍协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拍卖师和拍卖从业人员要合理流动,禁止互相挖人拆台,以不法手段聘用人员。临时聘用在其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须经其注册企业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不限制国家注册拍卖师和从业人员按国家法律和拍卖行业协会的规定正常合理流动。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公约发布机构组织实施。
公约发布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拍卖企业发布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监督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约成员执行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应当报送公约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应当向公约执行机构反映,并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人,必要时可以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经查证属实,公约执行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向发布机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三、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资格;
四、向中拍协建议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五、向中拍协建议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处理建议由公约发布机构研究后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公布机构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处理后,还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应当共同谴责其行为,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公约发布机构对公约执行机构的不公正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公约应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时间:2019-04-15 15:05:53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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